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发布2023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的通知
2023-09-20 来源:汕头高企 作者:汕头高企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及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等部署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牵引,聚焦制造业当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战略任务,围绕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着眼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促进吸引集聚一批大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现启动2023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由三个专题组成:专题一“重点高端外国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专题三“粤港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 (一)申报单位必须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内控管理制度完善,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2.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此外,专题一“重点高端外国专家”:申报人不得为尚在执行期内的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省银龄专家项目的专家申报本项目。专题二“海外名师”:不受理尚未结题“海外名师”项目的重复申报。专题三“粤港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不受理尚未结题2022年“粤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项目的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可适度对人才来粤开展交流合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1.项目考核不对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产品生产、申报科研项目、形成科研成果等作出硬性要求。 2.经费采取“包干制”。项目经费一次性下达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专账核算。 (1)专题一“重点高端外国专家”、专题二“海外名师”:财政经费可用于资助外国专家、海外名师的国际旅费,工薪补助(含讲课费、咨询费),住宿交通费;不得用于科研材料费用、检测费用、论文或专利发表费用、翻译费、管理费、会议费、申报单位陪同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专题二“海外名师”:项目可资助来粤“海外名师”助手或亲属(仅限1名)的国际旅费、住宿交通费。 (3)专题三“粤港澳青年人才双向交流”:财政经费可用于资助粤港澳三地青年人才的旅费、住宿交通费,以及香港、澳门青年科技人才工薪补助(含讲课费、咨询费)。 3.项目若不能按要求正常实施,则按有关程序收回相应财政资金。 本专题围绕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聚焦科技创新和高端引领,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用好一批具有国际*水平,能够促进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大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等高端外国专家,在加强科研、技术指导、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聚焦我省高质量发展,坚持制造业当家,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其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前沿领域,具备在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科研任务上发挥突出作用的高端外国专家。 (1)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 (2)申报单位应与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条款做好专家来粤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中方在职人员,并具有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引进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国友好、经验丰富、身体健康(港澳台专家参照执行)。同时,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造诣深厚,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者、奠基者,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担任过高层管理职位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5)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6)符合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为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申报单位需与项目专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专家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来粤开展工作,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专家累计在粤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含)。 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经专家进行竞争性评估评审,择优支持。已申报2023年国家外国专家项目未获批立项的,可继续申报本专题。 申报单位应结合自身人才需求,对引进专家在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指导、技术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评估总结。 项目立项后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2.经费决算表(包括经费支出明细账、经费核销原始凭证)。 3.证明专家来粤开展工作、合作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工作成果等)。 本专题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单位等把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等海外名师、名家、名医、名匠、名人“请进来”,来粤短期开展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支持重点包括:支持双方在制造业、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治理、科学伦理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国际运营、科技中介服务、国际经济法律实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新闻学、艺术学、设计学、图书馆学、体育学、考古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1)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类等单位。 (2)具有明确的国际或区域交流合作需求和工作计划。 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中方在职人员,并具有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来粤海外名师,应是在境外任职或从事专业研究、专业创作的专家学者,其身份主要包括:对华友好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爱国海外华侨以及香港、澳门*性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领域的国际知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1.海外名师分为“海外名师—个人类”和“海外名师-团队类”两个类别,其中团队每位成员必须满足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2.申报“海外名师-个人类”,申报人应邀请至少1名/次及以上海外名师来粤开展交流合作;申报“海外名师—团队类”,实施项目需以海外名师团队合作方式完成,申报人邀请的海外名师团队应有3名(含)以上成员,成员之间应有合作基础,知识技能结构合理,与实施项目关联度高。 3.申报单位、申报人应对拟邀请的海外名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批复立项后,申报人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海外名师在粤行程安排应当科学合理,举办讲座报告、学术会议、文艺汇演、体育表演或进行考察交流、科学研究等,扎实推动所在专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经专家进行竞争性评估评审,择优支持。 海外名师—个人类”项目立项数不超过110项,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海外名师-团队类”项目立项数不超过10项,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项目数,个人类项目不超过10个,团队类项目不超过2个。 项目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拟邀请的海外名师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来粤交流,经报备同意后,可改邀请其他同等水平和层次的海外名师。 3.证明海外名师来粤开展合作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2-3张,护照首页、有效签证页以及出入境记录页)。 本专题支持年富力强、具有创新潜力的香港或澳门青年科技人才来广东、广东青年科技人才赴香港或澳门开展双向交流,支持双方进行学术科研交流、技术技能提升、管理模式创新、人才培训协同、咨询服务支撑等智力交流活动,推动打造区域人才发展共同体。项目执行期内,围绕同一领域或课题,申报单位邀请香港或澳门青年科技人才2次及以上来申报单位开展交流,并派出本单位广东青年科技人才(申报人)赴香港或澳门开展2次及以上交流(均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 申报人为申报单位派出的广东青年科技人才,目前在职,40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包含香港、澳门*性居民),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并拟由申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学术交流与科研工作。 (1)香港、澳门青年科技人才应为香港*性居民或澳门*性居民,40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指南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 (2)拟邀请来粤的香港、澳门青年人才须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公开竞争择优。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经专家进行竞争性评估评审,择优支持。 项目执行时间应晚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 3.提交申报单位出具的能证明香港或澳门青年科技人才来广东以及广东青年科技人才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记录、工作记录等)。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进行申报。 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由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申报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10月15日,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 1.专题一、二、三全流程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专题一、二、三待项目申报书状态显示为“已受理电子材料”后,项目申报单位需要在2023年10月25日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传签字盖章齐全的项目申报书。 3.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由专业机构另行通知提交。 本专项按对应业务处室职责进行归口管理,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委托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负责。 专题一:020-83563417、020-83163254 专题二、三:020-83163458、020-83163252 引进智力管理处(专题二、三):020-83163682 3.网络申报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电话:020-83163930) 附件:2023年广东省国际及港澳台人才交流专项申报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