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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高新技术企业注意:研发费用有“坑”!
2018-12-28   来源:汕头高企   作者:汕头高企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其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每年都要符合销售收入的比例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认定。但是,若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出现跨档,导致研发费用比例也跟着跨档,虽当年满足比例要求,但重新认定时3年加总不一定满足跨档后的比例要求。

  

  例如,A公司2015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年的销售收入及研发费用如附表所示。2017年由于行业不景气,公司销售收入下滑,收入由2亿元降为1.4亿元,研发费用相应的由不低于3%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4%的比例。虽然A公司在2017年满足研发费用不低于4%的比例,2017年当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但是2018年重新认定时,以3年研发费用的总和占3年销售收入的总和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即:

  

  (700+710+600)÷(21000+22000+14000)=3.5%。

  

  由于重新认定时需要满足的研发费用比例,需要查看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A公司最后一年(2017年)收入为1.4亿元,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的要求,研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4%。从3后加总计算,A公司并未达到这个比例。对于A公司来说,本来收入就下滑,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也要没有,雪上加霜了。

  

  有些财务改账后修改申报表,增加2017年的研发费用,让3年的研发费用总和满足4%的比例。但是在金税三期上线后,所有报表的改动税务机关都有信息,不会像以前一样把原来的信息覆盖掉。因此,财务人员修改财务报表,很难向税务机关解释。

  

  笔者建议,财务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期满的最后一年,必须认真测算3年总计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重新认定的比例,做到事前筹划,如果事后修改就会很被动。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其归集的研发费用必须每年都要符合销售收入的比例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认定。但是,若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出现跨档,导致研发费用比例也跟着跨档,虽当年满足比例要求,但重新认定时3年加总不一定满足跨档后的比例要求。

  

  例如,A公司2015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年的销售收入及研发费用如附表所示。2017年由于行业不景气,公司销售收入下滑,收入由2亿元降为1.4亿元,研发费用相应的由不低于3%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4%的比例。虽然A公司在2017年满足研发费用不低于4%的比例,2017年当年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但是2018年重新认定时,以3年研发费用的总和占3年销售收入的总和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即:

  

  (700+710+600)÷(21000+22000+14000)=3.5%。

  

  由于重新认定时需要满足的研发费用比例,需要查看最后一年的销售收入,A公司最后一年(2017年)收入为1.4亿元,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的要求,研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4%。从3后加总计算,A公司并未达到这个比例。对于A公司来说,本来收入就下滑,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也要没有,雪上加霜了。

  

  有些财务改账后修改申报表,增加2017年的研发费用,让3年的研发费用总和满足4%的比例。但是在金税三期上线后,所有报表的改动税务机关都有信息,不会像以前一样把原来的信息覆盖掉。因此,财务人员修改财务报表,很难向税务机关解释。

  

  笔者建议,财务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期满的最后一年,必须认真测算3年总计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重新认定的比例,做到事前筹划,如果事后修改就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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