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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2019-01-02   来源:汕头高企   作者:汕头高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形式。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以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六条 孵化器应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孵化器应集合社会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促进孵化器建设的专业化、网络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七)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一致; 

  (四)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300万元以上;

  (三)达到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依据以下程序开展认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从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汕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汕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七)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说明;

  (九)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

  (十)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级孵化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复审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并责令其退回得到的科技扶持经费,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形式。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以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六条 孵化器应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孵化器应集合社会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促进孵化器建设的专业化、网络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七)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一致; 

  (四)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300万元以上;

  (三)达到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依据以下程序开展认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从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汕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汕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七)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和上年度使用说明;

  (九)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

  (十)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级孵化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复审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并责令其退回得到的科技扶持经费,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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