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强调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坚持人才引领发展,以科技人才为重点,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我省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 《条例》从科技人才发展的不同环节和要素出发,一方面在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放权减负、服务保障等方面解决影响人才发展的共性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对战略人才、基础研究人才、产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外籍人才、技术转移人才以及科技管理人员等不同类型的人才实施有效激励措施。 《条例》共50处涉及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具体内容。
一 强化人才自主培养力度 ✅ 本省以科技人才为重点,坚持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政策体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发展机制,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术、高技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战略人才培养(第五十条第一款) ✅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奖项,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奖励(第五十条第二款) ✅ 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第五十条第三款) 二 完善人才引进流动机制 ✅ 完善科技人才和团队引进制度,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境外创办或者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科技人才。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支持与保障政策范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探索实施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预聘、人员动态调整和有序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并作为科技人才职称评定、绩效奖励、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三 为科技人才发展放权赋能 ✅ 赋予科技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优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等活动,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拨付机制,优化管理措施,为科技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提供便利(第七十七条) ✅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第八十八条) 四 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 强化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评价作用,实施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优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和发展的职称评审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五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第十五条第三款) ✅ 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分配制度,对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等激励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鼓励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股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明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第七十七条) ✅ 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才给予倾斜(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六 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为科技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创业孵化以及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户、出入境、停居留、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人才优粤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应当为科技人才提供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启动资金、仪器设备、场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条件(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七 优化外籍人才创新环境 ✅ 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牵头申报、实施财政科研项目,参与科技战略研究、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落实出入境、*居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才签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政策制度,优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拟兼职单位同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八 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支持力度 ✅ 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人才培养机制(第十四条第一款),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探索和前沿技术研究(第十九条第一款) ✅ 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第十四条第二款) ✅ 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升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第十五条第一款) ✅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开展有组织科研,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第十六条第二款) ✅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第十七条第二款) 九 加强技术转移、科技管理人才培养和支持力度 ✅ 鼓励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三十六条第一款) ✅ 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存部分,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奖励,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机制,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存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第六十四条) ✅ 国有企业对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等激励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人才专项条款及注解: 1.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持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注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深度参与。在科技成果采取作价投资入股形式实施转化后,通过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使得成果完成人与投资企业之间共享成果转化收益、共担风险,有助于激励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持续高效地推动后续转化工作。同时,在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现金跟投后,实际上给该成果的应用前景提供了隐形保障,市场对于该成果的应用前景也有更好的预期,如此良性循环能够很大程度助推科技成果顺利实现市场转化和应用。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2.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上述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解:本条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分配自主权,提出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满足了科研人员通过横向课题获取报酬激励的内在动机,也更能激发科研人员深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同时,明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的做法,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和薪酬体系。
3.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第五十条第二款) 注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2023年8月)明确提出,“稳步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规模,将资助项目数占比保持在45%以上”。本条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范围,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要求,以刚性规定为青年科技人才“搭台”,大力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让青年科技人才当主角、挑大梁,解决其面临的职业早期科研支持不够、成长平台和发展机会不足等问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应当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第五十条第三款) 注解:放宽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对扩大我省女性科技人员队伍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能力有着重要意义。本条提出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既明确刚性规定,又遵循法律底线思维,让各级政府部门有更大的政策空间。如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明确将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年龄限制由45周岁放宽至48周岁,则是放宽了三周岁。本条款可以有效缓和女性科技人员职业发展面临瓶颈,营造生育友好型科研环境,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为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进步、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5.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注解: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是在基于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中建立持久良性的“旋转门”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自主设置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
6.本省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注解:港澳人才签注政策是粤港澳大湾区超级城市群协同发展的“软联通”,为人才跨境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激发人才活力。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试点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的公告》,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其他人才等6类内地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往来港澳人才签注,6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以申办有效期5年的人才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可以申办有效期3年的人才签注,法律、其他类人才可以申办有效期1年的人才签注。持证人在签注有效期内可以不限次数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30天。
7.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评价作用,实施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注解:实施分类评价将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设置,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以科学评价为导向真正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8.用人单位应当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才给予倾斜。(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注解:用人单位是人才使用、评价和激励的主体,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才能使一线科技人才的劳动贡献和实现的价值得到体现,才能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才给予倾斜,按贡献决定报酬,使科学技术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9.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拟兼职单位同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注解:允许外籍科技人才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解决了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在省内的跨单位、跨地区流动难的问题,解决了外籍人才兼职合法依据缺失的问题。本条有助于高端人才资源的“二次引智”,突破了外籍人才兼职工作地域的限制,对外籍科技人才在粤有序流动给予保驾护航,*化发挥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区域创新发展的作用。同时明确了经用人单位和拟兼职单位同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既能加强外籍人才兼职的管理,又能给予用人单位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促进外籍科技人才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