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好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汕头,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汕头。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多主体联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
(四)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究开发类机构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8%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明显。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服务企业清单;
(五)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
(六)知识产权清单;
(七)其它能够证明单位研发与创新能力的资料。
第六条 市直主管单位、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已通过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时,可直接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好汕头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汕头,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汕头。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多主体联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
(四)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究开发类机构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8%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明显。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服务企业清单;
(五)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
(六)知识产权清单;
(七)其它能够证明单位研发与创新能力的资料。
第六条 市直主管单位、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已通过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时,可直接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