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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这些新变化!
2018-12-28   来源:汕头高企   作者:汕头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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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先后发出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对于之前出台的文件,这些文件提高了扣除比例,细化并扩大了扣除费用范围等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

某企业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万元(10×150%),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万元(10×175%)。

解读

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



加计扣除范围比原来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文件规定,2017年度起,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且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处理方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

举例

甲汽车制造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为6年(10×6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可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1200÷6)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


部分扣除费用的范围适度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增加了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中,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明确事项

1.政府补助加计扣除口径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某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75万元(150×50%)。


2.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


3.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 委托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且只能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举例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40万元(100×80%×50%),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先后发出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对于之前出台的文件,这些文件提高了扣除比例,细化并扩大了扣除费用范围等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

某企业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万元(10×150%),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万元(10×175%)。

解读

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



加计扣除范围比原来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文件规定,2017年度起,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且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处理方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

举例

甲汽车制造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为6年(10×6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可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1200÷6)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


部分扣除费用的范围适度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增加了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中,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其他明确事项

1.政府补助加计扣除口径明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某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75万元(150×50%)。


2.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


3.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 委托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且只能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举例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40万元(100×80%×50%),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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